在今天的课堂中,四川一级建造师培训班的学员们将学习指定代理与法定代理的区别。
指定代理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甚而与法定代理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代理是无需指定的,而且后者则是需要有指定的过程。
一是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是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被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是代理权已经被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三是代理人不属行职责的责任承担,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录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是代理事项责任承担,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是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