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建筑施工人员都需要掌握很多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上节课,成都建造师培训班的学员们对建筑法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了解,在这节课中学员将学习建设部门的规章制度。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比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这是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30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这是2001年7月5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12号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这是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令第87号发布。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是上级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是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的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时,应该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裁决。
三是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