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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培训:《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变化
2012-1-7 16:55:30 来源:世纪精英 作者:世纪精英 推荐:

         今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变化,这将对2012年司法考试 的大纲和司法考试 产生重大的影响。并且司法考试 对新增知识点有着很大的爱好,所以考生应该给予高度重视。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本次的变化体现在:检察监督、法院管辖、回避情形、证据及证明、送达、保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涉外送达等方面,与此对应,明年的司法考试 大纲将在民诉法部分进行相应修改。与前一部分相似,本部分就此次修改争议不大的地方进行梳理,以便考生提前准备。
  第一,法律监督;该方面的主要变化有:将监督方式修改为检察建议和抗诉、将监督范围扩大至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等方式强化监督手段。
  第二,法院管辖;主要变化是将财产权益纠纷纳入协议管辖的范围,以及增加默认管辖权的规定。
  第三,证据及证明;该方面的主要变化是:增加了证据种类、从举证时限或法院接收证据程序及当事人启动鉴定等方面对当事人举证制度做了细化;并就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费用承担做了规定。
  第四,送达;增加了国内及涉外送达的新方式及其效力,对此考生需要了解并掌握。
  第五,保全;将民事保全的对象从财产保全扩大至行为保全,对此,需要提前熟悉民事保全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保全措施以及权利救济。
  第六,一审程序;此次修正案草案这一部分变化较大,首先是起诉及其审查受理程序,增加了公益诉讼起诉的规定,以及对不符合民诉起诉规定的具体处理方式的变化;其次是开庭前审查处理程序,如何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流;再次是裁判文书的使用、内容及裁判文书的公开和例外;最后是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增加小额诉讼程序等。
  第七,特别程序;此次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这两个新增程序是为了完善《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机制。对此,需要掌握这两个程序的启动条件、适用程序和法律后果。
  第八,再审程序;一方面是再审程序的审级问题,对于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另一方面是检察院参与再审的方式,以及当事人申请检察院作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
       第九,执行程序;一是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条件;二是逃避执行行为的制裁方式;三是对拒不执行的惩处;这些具体规定建议考生提前熟悉。
        2012年司法考试 考试时间在9月份,希望考生抓紧时间复习,并且掌握好复习方法。笔者建议考生在复习阶段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培训 ,这样有助于提高通过率和考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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