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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培训:拐卖儿童罪
2011-12-25 15:34:36 来源:世纪精英 作者:世纪精英 推荐:

      案例:2008年9月27日中午,被告人宗某与毛某等人经预谋后,毛某将附近的李红朋友(2岁)以人民币1500 0元的价格将卖给山东的周某,被告人宗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900余元。公安人员已将李红解救回家。后被告人宗某被抓获。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宗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处罚。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宗某犯拐卖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宗某贩卖未成年,依法予以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宗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宗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九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考试培训 老师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借助此案例,我们意在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对其的认定以及处罚。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构成要件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
         第一、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与儿童。注意,此处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
          另外还需注意,出卖捡拾的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也构成本罪。
        第二、行为内容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只要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的,就构成本罪。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的,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由于本罪是侵犯妇女、儿童人身自由的犯罪,所以,如果拐卖行为得到了妇女的同意,就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不应以犯罪论处。但是,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儿童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
         2、主观构成要件除故意外,还要求以出卖为目的。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出卖目的的人认识到他人具有出卖目的,并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的,成立本罪的共犯。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1、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但这里的“绑架”与绑架罪中的“绑架”只是外形相似,性质不同。关键区别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绑架罪以勒索财务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2、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对于其中的(七),是指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但是,如果对被害人进行故意杀害、伤害,则应当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综合上述,被告人宗某与毛某(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伙同他人将李红(时年2岁)拐骗,并将其卖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宗某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判定拐卖儿童罪是适当的。但考虑到宗某未成年,已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根据拐卖儿童罪五年到十年的量刑期间,综合宗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非主犯)和作用,对其减轻处罚,在法定刑期之下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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