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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培训:“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要区别
2011-12-25 15:24:24 来源:世纪精英 作者:世纪精英 推荐:

        最近 “足坛反赌案”的受审引出了刑法中的两个名词:“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相信对于很多考生来说并不陌生,但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它与受贿罪又存在着怎样的区别,却另不少学员产生了费解。在此,司法培训老师特对其进行一个详细说明。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处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
        注意: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为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2、索贿的从重处罚;3、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仍处五年下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无罚金刑;4、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2、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关于“职务上的便利”理解,本罪中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    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论处。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
        处罚: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对索贿的从重处罚。
        注意:1、受贿罪不满五千元可追究刑事责任;2、索贿的从重处罚;3、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4、最高刑为死刑。
        3、“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
        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业务的人员)。
        2012年司法考试 时间在9月份,很多司法考试 已经进入备战阶段。笔者提醒考生在备考阶段,一定要有计划的复习,如果你感觉内容太多,不知道那些是重点,建议你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辅导班,这样可以帮助提高考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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